今天是:
 

申办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须知

1、应具备下列条件:

  ⑴ 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距初中、小学校门口直线距离不少于200米,营业场地安全可靠,安全设施齐全;

  ⑵ 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每一个营业场所的计算机台数,市区内不少于10台,县市以下不少于6台,最多不得超过200台;

  ⑶ 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

  ⑷ 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⑸ 有相应的网络安全技术措施;

  ⑹ 有专职或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⑺ 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公安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⑻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2、申办安全审核手续时,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⑴ 经营人员的合法身份证明;

  ⑵ 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⑶ 营业场所简介、证明材料及安全设施配备情况;

  ⑷ 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⑸ 安全组织负责人、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个人身份信息、资历证明、联系方式和公安部门的安全培训合格证;

  ⑹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网吧安全员职责,网吧技术人员职责等;网络安全技术保障措施,防病毒及有害数据传播的安全产品的材料;

 

  3、申办的程序:

  ⑴ 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文化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公安、文化部门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各自的职责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颁发《经营性开放式计算机房安全审核合格证》、《网络文化准营证》。

  ⑵ 持上述两证到省通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

  ⑶ 持上述三证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⑷ 持以上四证、照,与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办理互联网接入手续,并签订信息安全责任书。此责任书应报负责审批的公安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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