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备案法律依据及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第十二条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不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将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予以警告、罚款、停机整顿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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